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无人机安全监管,确保国家空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无人机无序飞行肇事肇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请合江县境内还未备案的无人机持有人立即进行报备。
02|报备对象
截至目前,合江县内持有民用无人机但未到公安机关报备的个人(单位)。
03|所需资料
无人机持有人(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单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及无人机。
04|登记范围
辖区内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05|登记内容
无人机信息:无人机名称、型号、无人机序号、购买日期、无人机图片(2张)。
06|登记地址
无人机持有人(单位)到合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或辖区内任一派出所内报备并现场完成登记。
法律责任
依据《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
(二)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
(三)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
(四)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的;
(五)未按规定登记、粘贴标志并实施飞行活动。
二、对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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