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汇总一下适航认证的机构:
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
二、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三、欧洲航空安全局(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 EASA_
四、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CAAC)
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介绍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
自1903年莱特兄弟发明飞机后,人们就逐渐意识到民用航空将是一种跨越国界的新的运输方式。在1919 年的巴黎和会上,成立了专门的航空委员会,共有38个国家参与起草并签订了《国际航空公约》。1944 年,在美国政府的邀请下,包括中国在内的52个国家参加了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会议,制定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据此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4月 4 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正式生效。截至 2011 年, ICAO 拥有191个缔约国或地区。
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第2758号决议。同年11月19日,ICAO理事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在ICAO的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致函国际民航组织,决定承认《芝加哥公约》,并恢复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1974年9月,ICAO召开第21届大会,中国当选为ICAO第二类理事国。在2004年9月的ICAO第35届大会上,中国当选为ICAO 第一类理事国。
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制定国际航行的原则,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以便达到如下目的:
(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有序地发展;
(2)鼓励发展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运行技术;
(3)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4)满足人们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5)防止因不合理竞争造成的经济浪费:
(6)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
(7)避免缔约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8)保障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9)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ICAO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国际民用航空的问题,制定民用航空的国际标准和规章,鼓励采取安全措施、统一业务规章和简化国际手续,协调国际民航关系,解决国际民航争议,缔结相关的国际条约。
(1)大会。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主要工作是决定该组织的方针政策以及财务预算,选举参加理事会的缔约国。
(2)理事会。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大会选出的缔约国组成。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按照大会决议工作;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授予的职责和义务;管理国际民航组织的财务;任命并定义航空运输委员会、联营导航委员会、财务委员会、非法干扰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和人力资源委员会的职责等。理事会负责任命秘书长。
理事会成员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航空运输方面占主要地位的国家,如中国、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日本、德国、意大利、俄罗斯、英国;第二类是对提供国际民用航空的空中航行设施做出较大贡献的国家,如阿根廷、埃及、印度、墨西哥等;第三类是保证世界各主要地理区域在理事会中均有代表的国家。
(3)秘书处。由理事会任命的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行政机构,负责处理国际民航组织的日常工作。秘书长是国际民航组织的首席执行官,领导秘书处的工作,带领该组织的国际职员开展国际民航领域的工作。
(4)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公约规定,理事会下设立专业技术委员会,辅助理事会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包括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等。其中空中航行委员会(Air Navigation Commission)是其中较为重要的组织之一,设有事故调查、适航、空中交通管理运行、通信、导航等17个专家组。
二|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介绍
美国是成立适航管理政府机构最早的国家。伴随着美国航空制造业的快速发展,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已成为当今世界适航管理体系最为完善的适航当局。
1.发展历史
美国于1926年在商务部下成立航空司(Acronautics Branch),并颁发了著名的第7号航空通报(基本要求),首次对飞行员、航图、导航和适航标准进行了管理。随后,第一架飞机 Buhl Airstar通过了型号合格审定。1928年颁发了第 14 号航空通报,该通报提出了对飞机结构、发动机和螺旋桨进行适航管理。从 1928 年到 1933 年,航空司相继颁发了第 7A、7G、7F 航空通报,分别对飞机结构、发动机和螺旋桨、飞机部件和附件给出了进一步要求。
1934年,美国将航空司更名为航空局(Bureau of Air Commerce),开始制定民用航空规章(CivilAviation Regulation CAR)。1938年又将航空局从商务部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并更名为民用航空局(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CAA)。从1934年到1958年,美国相继制定颁发了CAR04(飞机适航要求)、CAM04(要求和解释材料)、CAR03(小飞机适航要求)、CAR06(旋翼航空器适航要求)、CAR04a-1(技术标准规定(TSO))、CAR7(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要求)。
1958年,航空局更名为联邦航空当局(Federal Aviation Agency,FAA),负责制定美国航空规章(FAR),其中就包括将CAR相继转换成FAR。同年,美国第一架喷气式飞机B707通过了适航审定,该飞机一直生产到1991年。
1966年,联邦航空当局更名为联邦航空管理局,并把事故调查的职责划分给了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1981年,FAA适航审定司按美国航空工业地域分布组建了四个审定中心(Directorates),分别负责不同航空产品的适航审定和项目管理。FAA总部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
在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设有航空器审定司(AIR),负责适航审定管理。FAA的审定体系组织机构如图 1.4-2所示。
FAA适航审定组织机构中,第一层是FAA总部的适航审定司,设有行政支持办公室、国际适航处、设计制造和适航处、计划和项目管理处、航空燃油项目办公室,负责适航政策的制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层是根据民用航空工业布局,按专业分工在不同区域设立的运输类飞机、小型飞机、旋翼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四个适航审定中心。审定中心负责所辖地区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审定项目管理,以及所辖地区办公室的管理,负责相关航空产品的审定政策及标准化,并制定适航标准。FAA审定中心和各地航空器审定办公室的设置,充分考虑了美国航空工业布局。例如,运输类飞机审定中心位于波音公司所在地西雅图;小飞机审定中心位于堪萨斯城,与通用飞机制造商赛斯纳在同一地区;旋翼航空器审定中心位于沃思堡,与贝尔直升机公司在同一地区;发动机和螺旋桨审定中心位于波士顿,与发动机制造商通用电气(GE)和普惠(PW)在同一地区。
第三层是每个审定中心所辖地区中负责具体审查工作的现场办公室,包括航空器审定办公室(ACO)、制造检查地区办公室(MIDO)、制造检查卫星办公室(MISO)、证件管理办公室(CMO)等。
三|欧洲航空安全局简介
1.欧洲联合航空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航空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美国,在商用飞机领域处于垄断地位。1970年代,欧洲国家决定通过整合欧洲技术和资源联合设计制造大型商用飞机,同美国分享庞大的世界航空业市场。1970年底,空客公司(Airbus)在法国成立。
同时,欧洲成立了联合航空局(JAA)。最初成立JAA的目的,主要是为大型飞机和发动机制定统一的适航规章,以满足欧洲航空业发展需求,尤其是法国、德国、西班牙、英国几个国家间相互协作制造空客飞机的需要。1987年以后,该机构的工作已经扩展到航空器的运营、维修、人员执照等所有领域。1990 年代,JAA 成员国已经发展到42 个,总部位于布鲁塞尔。
JAA实际上是一个联合体,由欧洲一些国家的民用航空管理局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联合航空规章(JAR)。1991年,欧盟议会颁发第3922/91号欧盟议会规章,规定JAA 成员国应采纳联合航空规章作为共同的民用航空规章。JAA 的成立,保证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使各成员国的航空安全水平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准。JAA 的另一项职责是同世界上在民用航空领域有影响力的区域或国家航空当局进行交流与合作,并通过缔结国际协议,促使世界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安全标准和要求达到JAA的安全水平。
相对于美国的FAA 而言,JAA并非是一个强有力的航空局。在法律上, JAA还不能替代各成员国的民用航空局的管理职能。JAA 没有权力向航空产品申请人直接颁发证书,而是由申请人所在国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在颁发适航证书前,要由JAA负责组织各成员国的民用航空局的专家对所申请产品进行合格审定,提出审定结论和建议,审定结论必须得到各成员国民用航空局的认可。JAR的所有要求对其成员国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各国的航空当局还会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制定航空法规。因此,在客观上就需要一个拥有更大权力的、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组织来统一管理欧洲的航空领域。
2.欧洲航空安全局
目前,EASA的主要任务有:
(1)规章的制定,包括制定航空安全性法规,向欧洲委员会和成员国提供技术建议。
(2)制定检查、培训和标准化方案,以确保所有成员国统一实施欧洲航空安全性法规。
(3)航空器、发动机和零部件的安全性和环境方面的型号合格审定。
(4)全世界范围内航空器设计机构的批准以及欧盟以外的生产和维修机构的批准。
(5)航空器运行机构和运营人的批准。
(6)空中交通管理(ATM)和空中航行服务(ANS)机构的认证。
(7)EASA职责范围内的空中交通管制(ATC)培训机构、在欧盟范围内提供服务的非欧盟空中航行服务机构以及泛欧盟服务提供商的认证和监督。
(8)第三国(非欧盟)运营人的认可。
(9)考虑使用欧盟机场的国外航空器安全性评估。
(10)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和研究以实现改善航空安全的目的。
欧盟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31个国家均为EASA的成员国,同时,每个成员国均有自己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四|中国民用航空局简介
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China,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国家局,目前归交通运输部管理。自1949年11月民航局组建成立之后,民航局管理体制数次变革。1980年,中国民航局从隶属于空军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管理条例》,明确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航局成立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同时,在民航七个地区管理局内先后成立适航处,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产品的持续适航管理。从1989年开始,根据国内民机研制需要,先后在上海、西安、沈阳、成都成立航空器审定中心,开展航空器的初始适航管理。1992年,民航局在北京成立航空器适航中心.
民航
适航审定机构
中国民航的适航审定机构主要由两个大的部分组成——政府机关和直属机构。在业务关系上,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部门和相关直属机构都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司的指导。
适航审定机构 业务关系图
简单来讲,中南局适航审定处是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的内设处室,是政府机关,面向中南地区行使行政监管权力和职责。
广州审定中心是中国民用航空适航审定中心的分中心,是事业单位,负责全国的小飞机适航审定工作。
中南局适航审定处的职能
按照民航局的适航审定业务划分,民航中南局负责辖区的以下工作内容及其证后管理:
所有级别航空器的生产许可
单机适航管理
零部件生产和设计许可
进口航空器改装和修理设计的审查
23 部以下和特殊类别航空器设计许可和生产许可
上述工作由中南局适航审定处具体执行。
中南局适航审定处的监察员身份为国家公务员,各相关单位或者审定项目的主管监察员称作PI。
对于前述的各项工作任务,适航审定处负责接收申请、受理、审查和颁证的行政许可过程以及证后监管工作,详见下列的流程图。
中南局适航审定处 主要业务流程
举个例子,中南地区载人热气球“双雄”——襄阳宏伟航空器有限责任公司和雁翔和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其各型号热气球的设计批准和生产批准,就是由中南局适航审定处完成的。
株洲山河科技的SA60L(阿若拉)系列轻型运动飞机,其设计批准和生产批准,也是由中南局适航审定处完成的。
并且中南地区单位设计制造的轻型运动飞机和热气球,在国内通航市场具有相当高的市场占有率。
中南局适航审定处进行设计批准或生产批准的发动机和航空器零部件,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里进行介绍。
广州审定中心的职能
中国民用航空适航审定中心是民航局直属机构,对民航局的适航审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不具有行政权力。
审定中心承担适航审定司受理的设计批准项目的适航审查和证后管理工作,这些项目包括:
按CCAR-23、25、27、29部进行审定的航空器
按CCAR-33、35部进行审定的发动机和螺旋桨
航电类机载设备
广州审定中心是中国民用航空适航审定中心的分中心。按照中编办和民航局批复的机构职责,广州审定中心负责全国小飞机的型号设计适航审查工作。
小飞机,即是按照CCAR-23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进行设计审定的小型固定翼飞机,这个类别的飞机最大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或以下、最大载客座位数为19座或以下。
中航工业 运12-IV
国产的运-12飞机,就是典型的按CCAR-23部完成审定的小飞机,并且也获得了并已取得FAA的型号合格证。
在通航市场常见的美国设计制造的Cessna 208系列,也是这个级别极具代表性的飞机。